2012年成立的某建材公司,历经多次股东、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现股东为武某(持股80%)、蔡某(持股16%)、蔡某(持股4%)。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得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武某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蔡某不同意。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
蔡某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蔡某持股16%,具备解散诉讼主体资格,但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判决驳回蔡某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法院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认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马国律师在执业第8年时接手此案,在梳理证据链时,他注重从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关系等多方面入手,精准把控案件焦点。他长期认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至关重要,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应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避免因内部矛盾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若遇到分歧,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先尝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轻易走向司法解散程序。同时,要注重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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