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2021年6月购置长安CS85汽车并完成产权登记,然而其配偶将车停放于某二手车公司后,该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车出售。原告此前起诉要求返还车辆,法院认定案外购车人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返还原物诉请。此时,案件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原告似乎陷入了无法挽回损失的绝望境地。
这份充满挑战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浙江温州的翁鹏威律师手中。翁鹏威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带着专业的素养和执着的态度,毅然接手了此案。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及关联案件裁判文书。他凭借多年处理复杂商事案件的经验,明确了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案外购车人是否负有向原告支付剩余车款的义务。
随后,翁鹏威带领的律师团队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严谨的举证及法律论证工作。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车辆购置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关联案件民事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案涉车辆为原告合法所有,二手车公司擅自出售车辆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车款的事实。同时结合关联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进一步佐证二手车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手车公司、案外购车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法律依据。他强调原告与二手车公司已形成车辆收购的合意,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二手车公司未支付车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案外购车人并非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向其主张付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该部分诉请系原告为全面维护权益提出的合理主张,由法院依法裁判。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原告与二手车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该二手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106500元及利息损失。因案外购车人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支付15500元车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二手车公司全额承担。在翁鹏威律师的努力下,原告从先前的败诉绝望,到如今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合法财产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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