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人朱XX为收回投入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让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该案件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此时,郑X面临着虚假诉讼罪的指控,若罪名成立,将面临监禁等刑罚,其生活和未来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在这样的困境下,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接受委托,为郑X进行辩护。
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还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他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
在接手郑X的案件后,贾超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提出了精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这一系列的辩护意见,体现了贾超颖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
贾超颖律师不仅在法律专业知识上表现出色,他还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能够与郑X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他给予郑X及其家属充分的支持和鼓励,让他们能够保持积极的心态面对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贾超颖律师的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曾先后办理了千余件刑事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等多种类型的案件。他还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并且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当地法律界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此次成功代理虚假诉讼案,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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