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甘肃兰州,朱XX受雇于某保洁公司负责清扫马路。该保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名下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同年,朱XX清扫马路时被张XX驾驶的摩托车碰撞住院。20XX年,朱XX以张XX、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一审法院判令张XX承担各项赔偿一百三十余万元。因张XX无履行能力,朱XX又以某保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朱XX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裁定。后朱XX向省高院申请裁定,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判令某保洁公司承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余元,朱XX不服上诉,上诉期间朱XX死亡,原告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路某某等人,中院审理后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朱XX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委托自2020年开始在甘肃兰州执业的刘磊律师处理此案。
刘磊律师接案后,作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首先全面梳理了长达五年的诉讼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后再次起诉的程序存在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了各阶段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调查了朱XX事故与死亡之间的时间线和相关医疗记录。他申请对朱XX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专业鉴定,并提交了一系列能够证明事故与死亡因果关系存疑的证据。
刘磊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朱XX的医疗记录这一关键证据。该医疗记录形成于事故发生后的几年间,以纸质病历和诊断报告的形式存在,内容详细记录了朱XX从受伤到死亡期间的病情变化。
20XX年X月,省高院裁定再审。在结案前,刘磊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最终,省高院再审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某保洁公司向路某某等人赔偿三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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