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科技公司法人。2016年起,同案人蔡某就将服务器交给廖某托管用于做网站,廖某并不清楚具体用途。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期间,蔡某等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107.014万元。2019年8月,蔡某告知廖某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廖某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蔡某照做,但因托管费未到期,廖某未关闭服务器。此时,廖某才知道蔡某开的是私服。此后,蔡某仍每月给廖某转托管费,廖某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还用于开设私服,还将蔡某的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差价。案发后,廖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某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41万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廖某)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也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公司认为廖某最初并不知晓蔡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在得知情况后也要求蔡某关闭了游戏,且收取的托管费与交给其他公司的托管费存在正常差价,并非故意参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刘月刚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法律规定引用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有着明确的构成要件。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2.从主观故意角度分析:廖某在最初并不知情蔡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是在蔡某告知有人被抓后才知晓情况,且当即要求蔡某关闭游戏,这表明廖某没有主动、故意参与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意图。
3.从行为性质判断:廖某后续未关闭服务器是因为蔡某的托管费未到期,没有继续追问服务器用途也并非是为了支持蔡某的侵权行为,而是一种疏忽。并且其将服务器转托管赚取差价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托管行为,并非专门为侵犯著作权而实施。
4.从情节考量:廖某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现实表现良好。综合这些情况,廖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廖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各方面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18.41万元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廖某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驳回公司其他的不合理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自己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就无需承担责任。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也可能被卷入法律纠纷。这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合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合作方行为的审查和监督,避免因疏忽而陷入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面临可能的法律风险时,要及时主动地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投案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争取从轻处理。
刘月刚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详细梳理了案件的各项证据,为廖某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清晰地论证了廖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对,突出廖某的从轻情节,为廖某争取到了免于起诉的结果。
专业的法律辩护能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拨开迷雾,守护其合法权益。刘月刚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成功为廖某洗脱刑事罪名,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