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王X起诉被告牛X、吴X,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牛X委托了武汉汉阳区的戎畅律师应诉。原告称,依据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被告应支付相应款项。而戎畅律师接手后,发现案涉协议为吴X无权代签、违反合伙约定及法定程序、退股金额无依据。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退股协议。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工作,提交了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经过戎畅律师的努力,补充的证据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
原告方未提及对程序结果的主张或预测。实际情况是,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X代牛X签名,虽牛X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原告诉请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对比:100万的诉请与0支持。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小X起诉被告小X分割两处共同房产。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律师协助收集证据证明财产混同。一审法院判决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归小X所有,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主张的100万退股款,与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中间相差的是戎畅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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