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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认定债务加入与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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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2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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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叶X否认应承担付款责任。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凭借2016年开始执业积累的丰富经验,准确认定叶X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有力维护了被上诉人徐XX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认定债务加入与担保责任

叶X主张自己只是作为担保人签字,且担保范围不包括涉案款项,还称签字是被迫的,对结算情况不清楚,认为已超过担保时效。汪家道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从叶X、叶XX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分析,认定叶X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涉案工程已对外支付完结,若有遗留拖欠款项,叶X与叶XX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这一准确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合理适用法律条款

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执业理念的汪家道律师,在法律适用方面严谨细致。叶X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汪家道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在债权转让等问题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中纬XX将对叶XX的债权转让给徐XX后,叶XX未按约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叶X因债务加入应对叶XX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驳回叶X的上诉,维持原判。汪家道律师凭借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本案中的法律实务痛点与难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浙江宁波地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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