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筹莫展之际,公司找到了丁晓霞律师。处理合同纠纷超400件的她,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面对这种票据追索权纠纷,她迅速厘清了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丁晓霞查阅《票据法》相关规定后,确定了维权核心: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
接下来,丁晓霞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从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每一份证据都像是拼图的一块,逐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以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方承担。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无独有偶,二手车商杨XX也遇到了麻烦。他在2024年5月从二手车商处购得特斯拉ModelY小型普通客车,后通过咸鱼平台与王XX达成车辆买卖合意。交易前,杨XX已通过聊天记录告知王XX车辆“前嘴一套”“出过1次险、理赔几万块”,并发送前嘴事故照片,王XX现场查看车辆后完成交易。然而过户后,王XX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案涉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遂以杨XX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杨XX委托丁晓霞律师代理此案。丁晓霞快速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她结合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车辆查看、价格约定等细节,确定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核心抗辩思路。指导当事人收集与上家车商的交易记录、与王XX的咸鱼及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过户材料、自身购车及后续投入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丁晓霞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辩论,援引《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被告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丁晓霞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还有马XX,在2021年4月受雇至江苏XX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XX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管理人仅确认部分优先债权。马XX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
丁晓霞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结合工伤认定结论、破产程序背景,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基础,围绕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维权。指导当事人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等证据。庭审中,针对XX公司提出的抗辩逐一回应,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最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丁晓霞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了马XX的职工债权。
丁晓霞秉持着“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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