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原告承包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与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尾款172367.5元,约定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结算后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17867.5元未付,经多次催告仍推脱。原告委托2022年执业的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罗心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
罗心艳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逐页比对《结算单》和《欠条》的签名字迹,发现字迹清晰连贯,通过与实际施工人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名进行交叉验证,确认签名真实有效,这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有力证据,后续可围绕此核心证据展开辩论。接着,她锁定《结算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日期,发现结算时间和付款约定时间明确,通过与原告陈述核对,验证了结算的真实性,确定了被告付款的时间节点,为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提供依据。然后,调取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被告多次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脱,这进一步证明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影响后续辩论中对被告违约行为的主张。
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建设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罗心艳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经验丰富。她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施工行为实际获益,应折价补偿。同时,罗心艳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查证到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主张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支付117867.5元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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