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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恶意抢注的应对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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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541人看过
导读:品牌恶意抢注的应对办就只能是叫商标局提出争议,或者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权的这种申请。理论上是可以这样做,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相关的证据收集会非常的困难,周期也比较长,所以还有两种可以选择的办法就是重新注册或者通过出价,重新购买回商标权。
品牌恶意抢注的应对办法是什么

一、品牌恶意抢注的应对办法是什么?

1、向商标局提出准对该商标的争议。

提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比如,在该商标被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提争议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施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2、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前提: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3、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4、上述两种条件都不符合,又必须在国内使用该商标就必须高价转让回来。

二、商标抢注都有哪些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商标在现代经济市场和社会环境当中,几乎已经成为了企业立足于消费者心中的第一形象。从客观角度上来说,很多中小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商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下去申请注册,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也正是因为这种想法,使得品牌恶意抢注行为络绎不绝,目前有效的应对办法就是以上四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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