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明知上家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协助取现,涉案金额36.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如一审判决前能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X的初始困境在于,其确实实施了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证据确凿。且公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巨大,这对量刑不利。陈健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和法律双重维度构建辩护体系。他精准论证刘X为从犯,因其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上家指令行事;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刘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推动家属退赔5万元,虽未全额退赔,但体现悔罪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刘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于刘X是否为从犯这一关键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刘X参与了资金转移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健律师则指出,刘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未参与分赃,应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健律师的观点,认定刘X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
在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先后在缅甸两个诈骗窝点实施诈骗18个月,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张X的困境在于,其确实参与了跨境诈骗和偷越国境的行为,且诈骗时间较长。陈健律师提出张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从轻情节,还提出胁从犯辩护意见。庭审中,对于胁从犯的认定成为关键交锋点。公诉机关认为张X系主动偷渡出境,不符合胁从犯特征。陈健律师则强调张X在窝点中后期人身自由受限。最终,法院认定张X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虽未采纳胁从犯意见,但张X仍获得了量刑建议范围内的最优结果。
在赌博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通过微信接受“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赌资92800元,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李X的困境在于,其实施了聚众赌博行为,且有明确的赌资数额。陈健律师提出李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与陈健律师主要围绕李X的悔罪表现和适用缓刑的条件进行了交锋。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陈健律师的意见,判处李X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从这三个案例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从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出发,争取认定从犯等从轻情节;二是积极利用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为被告争取量刑上的优惠;三是推动被告退赃退赔,体现悔罪态度,增加适用缓刑等从轻判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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