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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纷争背后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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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7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崔易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2535051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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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某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把一处商住用地租给了A企业搞开发建设。随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了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还明确要是逾期支付租金超过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和地上建筑物。
土地纷争背后的法律智慧

到了2021年,两家企业开始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可他们还是没足额支付。村集体这下犯难了,这么重要的集体资产,租金收不上来,该怎么办呢?

就在村集体一筹莫展的时候,崔易蓬律师出现了。崔易蓬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20多年,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累计承办案件超过3000件。他接受村集体委托后,立刻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先是调取了2013年的《租赁协议》、2015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还有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接着,他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里“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的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就宣告解除。

面对承租方提出的“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在疫情前,而且合同解除权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就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了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该得到尊重。同时,他还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要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还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村集体成功收回了价值较高的租赁地块及地上资产,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也体现了崔易蓬律师的专业能力。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早年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后来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征收,总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丙、丁代为领取。甲在征收完成后不久与戊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因病去世。戊以甲配偶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并让丙、丁全额返还。

崔易蓬律师接受丙及丁的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工作。他先是梳理征收补偿明细,区分土地、房屋与后期添附物对应补偿项,指导当事人收集锌铁棚搭建收据、公墓购置凭证等证据,主张专属部分权益;接着调取2016年至2021年期间甲的多份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走访多名村民制作证言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证明丙、丁长期照料甲生活起居、承担医疗开支,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还核实甲与戊的婚姻登记时间,指出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十余天,且戊未能举证尽到扶养责任,反而存在不当喂养高糖饮品等可能影响甲健康的行为;针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申请对甲生前笔迹进行鉴定,虽因甲去世未被准许,但强化了“起诉非甲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逻辑。

庭审中,崔易蓬律师紧扣“共有物分割的前提是明确共有范围”“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分得适当遗产”两大核心,逐一质证原告证据的漏洞,充分阐释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核心观点,认定案涉补偿款中部分锌铁棚、地砖、骨灰安置等对应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予以剔除,最终认定甲享有的共有份额对应的补偿款金额为96万余元;采信丙、丁对甲扶养较多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判定二人分得甲份额中30%的款项,剩余70%由戊继承;驳回原告关于全额分割99万余元补偿款的诉求。被告丙向原告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当事人对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

还有一起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委托人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与被上诉人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认为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实为前一份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委托崔易蓬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崔易蓬律师接手后,发现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的定性错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他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款项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崔易蓬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成功阻断了对方利用“合同无效”规则进行二次获利的可能,维护了司法公正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崔易蓬律师始终秉持“执法律之剑,护客户周全”的执业理念,在一个又一个复杂的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排忧解难,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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