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而刘XX却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了15500元费用。
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一审中,关于各项赔偿费用存在诸多争议。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因原告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证据,法院按农业标准支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损失共计XXXX3元。
然而,被告中国XX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这属于免责情形,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孙XX及其代理律师,也就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他们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中国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
这起案件给我们普通人提了个醒: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免责范围;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并报警,切不可逃逸。
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有八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三百件。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抓住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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