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浙江余姚,原告麻先生与被告李先生本是合作关系。此前,他们共同享有对宁波某有限公司80万元的债权。在被告的多次恳求下,原告同意将自己在(20XX)浙0XXX民初xxx号、(20XX)浙0X民终xxx号案件项下的这部分债权,全部由被告在(20XX)浙0XXX执xxxx号案件中抵扣被告对宁波某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因身处湖北,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给被告。之后,在被告请求下,原告特意从湖北赶到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与各方共同办理执行和解事宜。被告还向原告承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原告15万元,20XX年XX月归还余款25万元。然而,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朱佳嫣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已承办逾300件案件,她在原告起诉时介入此案。接手案件后,朱佳嫣律师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仔细查阅执行和解协议。朱佳嫣作为宁波金石榴女律师维权服务站成员,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深知协议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
在审查过程中,朱佳嫣律师将执行和解协议与相关的生效判决进行了逐一比对。她发现,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显示,(20XX)浙0XXX民初xxxx号案件中的80万元(及利息)原告麻先生和被告李先生是各半享有的,并且相关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麻先生无需承担任何债务。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试图证明原告愿意以自己的份额偿还被告名下债务,但朱佳嫣律师发现原告曾有“我又没造木屋”“事实是跟我没关系”等表述,这表明原告认为该案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从而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朱佳嫣作为四级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疑点。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原告麻先生将40万元(及利息)债权转让给被告李先生是无偿还是有偿,若是有偿,对价是多少金额,朱佳嫣律师确定的法律路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来主张权利。她认为,从常理而言,原告将自己的40万元(及利息)份额转让给被告抵扣被告个人的债务不可能是无偿的,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愿将40万元赠与被告偿还债务。
朱佳嫣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固定关键书证,像本案中先确定执行和解协议和生效判决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确定主张权利的方向。她总是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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