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黄X被宁波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当年X月至X月期间,通过电话联络,以每个约1克3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葛X先后三次共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6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技侦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面临可能的重刑,而其有吸毒及多次涉毒犯罪前科,案件形势对其不利。
王莉萍律师201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接手此案后,她展开了细致审查。首先对技侦资料中的通话记录进行时间戳比对,发现有部分通话时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交易时间存在细微差异,她通过向电信部门调取原始通话记录进行验证,这一异常让她思考是否存在交易时间认定不准确的可能,后续制定辩护策略时会考虑这一因素。
接着,王莉萍对证人葛X和杨X的证言进行细节核实,逐句审查他们描述的交易过程,发现杨X对毒品放置地点的描述前后有出入,她通过与证人再次沟通、结合现场勘查照片进行验证,这使得她在辩护中可以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出质疑。王莉萍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资料,凭借丰富经验敏锐捕捉到这些问题。
然后,王莉萍对被告人的前科资料进行精准梳理,发现之前判决中部分情节与此次指控存在关联但又有不同。她通过查阅法院档案进行验证,这为在量刑辩护时强调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了依据。王莉萍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这种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在此次案件审查中也得以体现。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虽因被告人认罪未改变指控事实,但王莉萍律师的专业审查为其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