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本人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卡内走账金额达470万余元,其中含35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151万余元,还联络他人提供银行卡赚取差价,指控其非法获利2万余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此时,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的郑晓龙律师接手此案。他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金额进行审查,逐笔核对银行流水记录,发现其中包含上家支付的开卡费。他通过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验证开卡费应属于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这一发现让后续辩护有了新的方向。
在进一步审查中,郑晓龙律师仔细梳理被告人A到案后的供述材料,逐页比对其口供内容,发现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他凭借审查过大量案件材料的经验,确认这一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于是在辩护策略中着重强调这一点。
作为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的郑晓龙律师,还深入调查被告人A的个人情况。他调取被告人A在羁押期间的表现记录,发现其表现良好,有明确悔罪表现。同时,他了解到被告人A家庭存在特殊情况,这些都为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核心辩护意见,对获利金额认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认定被告人A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涉案银行卡、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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