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被告人李X协助他人将转入其名下银行卡的15.8万元资金提现并交给上线。经查明,该笔资金中有7万元是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李X从中获利888元。公诉机关认为李X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吉林长春地区。接手案件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能证明李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为案件侦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证人证言等,内容包含李X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与上线的沟通情况等,能反映出李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马云航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占比约70%。他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这种能力背景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因为本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案件,他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熟悉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接案后,马云航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李X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并非主导者这一疑点。在审查过程中,他仔细比对案件侦查笔录和证人证言,调查李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之后,他申请法院对李X的从犯地位进行认定,并提交了能证明李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结案前,马云航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辩护要点进行了系统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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