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市政公司签订《钢板桩租赁合同》,实则为钢板桩施打、拔桩施工合同。某某建设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自XXXX年X月X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按XXXX年X月X日起算利息,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及利息起算时间。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郑捷峰。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合同虽名为租赁,但实际履行内容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特征,且利息起算时间可能有误。为查证,律师逐页翻看工程签单,仔细核对其中的施工日期、工作量等信息;将发票与合同进行对比,查看款项支付情况;还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关于工程完工和结算的内容。
最终,律师发现工程已于XXXX年完工并结算的有力证据。律师在二审中充分论证合同性质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上诉人无相应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同时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利息应自XXXX年X月XX日起算。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郑捷峰律师通过这起案件沉淀了方法论,认为建设工程纠纷中,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及效力需结合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而利息起算时间的主张依赖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续他完善证据收集和梳理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应对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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