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青岛的一起1000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黄声称第三人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从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被告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
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作为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领域案件200余件。密齐光秉持“人正业精、行稳致远”的执业理念,协助被告进行辩护。他协助XX公司对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证据等表示质疑,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密齐光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结合自己在强制执行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同类案件经验,为被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在他的努力下,法院最终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承担。密齐光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体现了他在青岛地区法律实务中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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