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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意外险拒赔案逆转,家属终获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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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1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69人 执业4年
律所: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6569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013885495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等一般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同时具有其他行业的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尤其化工领域,长期为企业及员工提供法律服务,能够精准的刨析案件,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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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麻某实习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拒赔。江苏南京的刘智律师代理家属诉讼,反驳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家属获赔保险金,成功维权。
校园意外险拒赔案逆转,家属终获保险金

麻某是在校学生,2022年8月通过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2023年7月,麻某按学校安排前往南京某公司实习,8月在实习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申请保险金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为维护权益,家属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认为实习不属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事故发生地超出承保区域,麻某实习时脱离学校管理,不符合校园综合意外险承保范围。

此时,来自江苏南京的刘智律师登场。刘智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核心代理意见。

刘智律师指出,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保险公司以“长期性”否定校外活动属性是对合同条款的片面解读。同时,麻某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上下班是实习活动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延伸,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此外,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通过限缩解释排除自身保险责任。而且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管理主体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成功获赔XX万元保险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刘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帮助家属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实现了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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