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安徽省宣城市XX区,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XX肥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接被告一的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达222276.10元,但被告一逾期未付。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陈明祥。该律师怀疑现有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之处,无法有力支撑原告的各项诉求。于是,律师开始查证,逐页翻动施工合同,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款支付、验收标准等内容;用荧光笔标记结算资料中的关键数据,如工程款金额、结算时间等;还详细查阅工商信息,确认被告二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相关情况。
经过这番细致的审查,律师发现这些证据完整且相互印证,能够确定清晰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而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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