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与林某是叔侄关系。2017年12月,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购买了东山县的一套房屋。因陈女士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及其妻子彭女士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是实际产权人,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后来,林先生夫妇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却遭到彭女士拒绝,林某虽同意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夫妇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林某已返还林先生支付的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他们。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出资证据方面,有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先生支付;权属确认文件上,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通话录音中,林某承认房屋是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实际控制事实上,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
面对被告“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等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款项与购房款不一致,无法证明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在庭审中,刘律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给被告,原始产权证和钥匙不应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无需挂失补办新证,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房屋已被被告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借名买房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视证据的留存。遇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保留好出资证明、权属确认文件等关键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进行借名买房等复杂交易时,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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