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才仁某某以被告康X存在家暴行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康X诉至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由自己抚养婚生女,康X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主张平均分割3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8万元。康X委托了2020年执业的贾小燕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贾小燕执业六年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
接手案件后,贾小燕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所谓家暴证据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多份报警记录的签名笔迹与报警人身份不符,通过联系警方核实,确认部分记录系他人代签,这一发现让贾小燕意识到原告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后续策略上更注重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接着,贾小燕律师锁定原告所述家暴事件的日期,调取当日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聊天内容并无激烈争吵等异常情况,与原告所称的家暴情形不符。这进一步印证了原告主张的不合理性,为抗辩思路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了查明38万元款项的性质,贾小燕律师申请调取气象数据,以确认藏餐店在相关时间段的经营情况,同时持调查令调取藏餐店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该款项是康X代父亲经营藏餐店的收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贾小燕还调取了康X的考勤记录,证明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更利于婚生女成长。
在面对部分证据存疑时,贾小燕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申请对部分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进一步证明原告证据的虚假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贾小燕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贾小燕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专业的分析和论证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法证实家暴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及赔偿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仅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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