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XX年,于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李X与被告朱X、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纠纷。被告朱X驾驶货车逆行碰撞行人李X致其受伤,交警认定朱X负全责。李X多次转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李X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但被告某财保毕节支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
接手本案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沙璇。该律师怀疑原告提供的部分医疗费证据可能存在问题,因为被告指出部分费用无对应发票和病历。沙璇律师开始逐份核对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用药清单和检查报告单。她翻到病历的关键页面,用笔标记出没有发票对应的费用项目;又制作了《费用对应情况表》,详细对比每一项费用与病历的关联性。经过细致审查,发现部分医疗票据确实没有相应的病历等资料支持。
案件结果是法院排除了部分无对应病历的医疗费用证据,减少了被告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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