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面临货款及违约金无法收回的风险,若不能证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以下工作:
·梳理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履行过程,明确供货、付款、对账等关键事实。
·指导原告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凭证、欠条、企业信息查询表、个人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提交核心证据,论证被告A公司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证明甲某财产与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
·甲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判决结果为: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小麦款199756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7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56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结果使原告成功追回拖欠的小麦款及逾期违约金,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已生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