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某海洋产业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原告吕XX作为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卖出产生投资亏损,遂委托律师维权。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的执业能力。徐晓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长期专注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
徐晓律师团队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梳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五项虚假陈述事实,确定该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这体现了他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接着,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协助原告整理交易对账单、持股情况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揭露日后卖出的股票数量与金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的大部分损失系由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愿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徐晓律师在上海执业,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在庭审中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主张的风险因素不能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同时,徐晓律师引用法院已生效的平行案件中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的认定,请求法院参照处理。
最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的相关认定,根据规定计算出原告的损失,并考虑到其他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比例为30%。徐晓律师成功代理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为投资者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他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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