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张XX因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这场纠纷中,张XX面临着一审判决未能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困境。
此时,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接受张XX的委托,为其代理此案。宋晓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时间,服务地区为山东烟台。他深耕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同时,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德律所专职律师,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
在二审中,宋晓律师为了最大程度争取张XX的权益,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提交了2017年8月1日由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证明张XX补交面积差额2398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用250元。经法院释明,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数额以及合同解除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张XX均无异议,这部分上诉请求得到了支持。
对于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问题,宋晓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在他的努力下,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认为贷款利息应由张XX承担的错误,判决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197138元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40193元返还给张XX。
虽然关于基础装修费用105000元,因张XX在一审中未针对装修费用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宋晓律师也提示张XX可另案诉讼。而对于张XX主张按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的请求,由于张XX作为违约方,不符合公平原则,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XX的上诉请求,宋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成功为张XX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利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这类法律实务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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