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杨X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丽萍。该律师怀疑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与提示存在问题。为查证,律师逐页翻阅保险合同,仔细比对条款内容;还致电保险公司客服,询问在线投保时对免责条款的告知流程;同时,从法院调取了完整的投保电子记录。最终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在线投保过程中也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这起案件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免责条款不被认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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