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面积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无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许XX无奈之下委托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于佛山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许XX,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开始着手梳理租赁关系。
卢扬超律师为了明确许XX的权益,首先厘清了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之后,在关键时间节点,卢扬超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些证据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揭示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使用人在租赁关系中有获取合理补偿的权利,这为后续的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动作来改变案件走向。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同时,卢扬超律师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他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材料,指出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对厂房进行了实际投入和经营,理应获得相应补偿。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强调了证据收集和精准计算补偿金额的重要性;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租赁关系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公平原则。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注重保护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拆迁补偿分配方面,会根据实际投入和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定。同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依据的运用在案件处理中起着关键作用,当事人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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