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黄某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黄某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黄某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其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5月24日),黄某前往某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黄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并向该商贸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该商贸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黄某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黄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该商贸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依法受理、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限,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该商贸公司仍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的核心论证
该商贸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黄某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病历写“下楼梯摔伤”,与在库房搬运货物受伤不符;二是强调工作场所无监控且无人目击黄某受伤过程,不能认定为工伤。
周赫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分点论证:
争议证据的法律属性:黄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微信聊天记录是受伤后第一时间的记录,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符合证据的法定要素。
病历问题:黄某解释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病历修正不影响其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而且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黄某工作岗位(库房)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
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某区人社局受理、调查、送达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受理、通知、听证、延期、听取意见,结论正确。
3.最终法律结论: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该商贸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该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商贸公司承担。同时,驳回该商贸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部分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员工受伤过程,就可以否定工伤事实,或者认为可以通过对病历等证据的片面解读来逃避工伤责任。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工伤认定应被支持。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用人单位在面对工伤认定时,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随意否认工伤事实。对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如通过微信等方式记录受伤情况,为自己的权益维护提供有力支持。
周赫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的论证,构建了“时间—行为—伤情”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调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必须提供相反证据;在庭审策略上,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有效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维护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降低了政府涉诉风险,实现了受害人权益与行政效率的统一。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本案中,每一个证据细节都至关重要,它决定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彰显了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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