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水产商行发现被告朱X在结欠其货款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一处房屋50%的份额以10万元转让给被告卓X,随后卓X又以180万元将房屋出售。某水产商行认为朱X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25年5月6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X与卓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X折价补偿朱X相应款项、支付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律师费等。
原来,朱X早在2021年前就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案涉房屋此前经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朱X和卓X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X与卓X签订合同,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卓X。
樊佳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了这起复杂的案件。她在梳理证据链时,系统地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X转款,累计达1372138元。此外,朱X与卓X还签订了《协议书》,确认卓X已将属于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X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支付给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X曾向卓X发送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而卓X则认为能抵,因为离婚后自己已陆续支付朱X大量款项。
樊佳佳律师长期认为,在这类经济纠纷中,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她凭借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指出虽然合同约定朱X以10万元出让房屋份额,但卓X实际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财产转让和债权纠纷时,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等证据非常重要。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重大财产交易时,及时签订详细的协议,并保存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和沟通记录,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