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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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从2019年起就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可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这次受伤后,韩XX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
就损害赔偿的事情,韩XX和王XX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韩XX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还要求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韩XX认为,他和王XX之间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自己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才摔伤的。王XX作为雇主,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所以依据《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规定,王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王XX在一审时提出了好几个抗辩意见。首先是责任划分方面,他觉得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韩XX和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才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并非仅仅因为工具存在隐患。而且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其次是损失数额问题,王XX认为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和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相符。并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就恢复工作了,实际误工天数远远不足200日,他主张的误工期限没有实际事实支撑。
还有垫付费用方面,王XX称自己已经为韩XX垫付了42000元医疗费,但韩XX只认可其中的37000元,王XX当庭表示会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
最后,王XX提出因果关系抗辩,他觉得韩XX的伤情并非完全是因为这次施工事故导致的,和他自身的其他意外也有关系,应该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认定韩XX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98590元。依据这个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同时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的上诉宗旨主要有几点:一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垫付金额有误,实际垫付是42000元而不是37000元,还拿出了相关证据佐证;二是觉得韩XX的伤情和案涉事故没有唯一的因果关系,一审没有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和实际情况不符,数额过高,应该调低。所以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韩XX则答辩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王XX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X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的认定。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好几个。第一,王XX作为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该如何界定,案涉事故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韩XX自身过错的参与度比例是多少。第二,一审法院认定的98590元损失数额是否合理,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司法实践和当地规定。第三,王XX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该如何认定,他主张的42000元垫付金额是否有有效证据支撑。第四,韩XX的伤情和案涉施工事故是否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是否应该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在责任比例划分上,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他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没有尽到基本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在损失数额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这个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予以维持。
对于垫付金额认定,一审法院因为王XX未提交有效证据,只采信了双方均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但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他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对该事实予以纠正。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王XX主张韩XX伤情与其他意外有关,但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他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这个案子由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的王芳律师代理。
王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经济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买卖合同案件。她服务于廊坊、永清县,是兼具跨领域专业资质与多场景实务经验的复合型法律从业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务关系中,不管是雇主还是提供劳务者,都要注意保障自身权益。雇主应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和环境,履行好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也要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双方应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同时,为了避免纠纷,建议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起复杂的劳务受害纠纷案件中,王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她在处理案件时,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十分精准,帮助韩XX维护了合法权益。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众多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使得她在面对本案中复杂的责任划分、损失认定等问题时格外从容。她持有的多项权威认证,如税务师、高级家庭教育咨询指导师等,也体现了她跨领域的专业能力。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评为“劳动关系管理师优秀学员”“建设工程法务师优秀学员”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