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9日,原告辛女士与被告汪先生是朋友关系,汪先生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向辛女士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汪先生还出具了《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汪先生并未按期还款。经辛女士长期催告,汪先生仅于2024年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女士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单楷律师执业以来已处理逾上百件案件,执业第X年时遇到此案。
辛女士的诉求是,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被告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系应原告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此外,被告称其将公租房交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单楷律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他精准梳理二十余年原始借款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严格适用民间借贷举证规则。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案涉《借款协议》《借条》均为被告亲笔书写并确认,这表明原告已完成借贷关系举证责任。而被告抗辩仅收到3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存在“以租抵债”情形,原告长期使用被告公租房并转租获利,结合被告已还款1000元事实,法院依法核减相应款项。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对原告诉请利息不予支持。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云010X民初192XX号民事判决,被告汪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女士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长期认为,民间借贷中,借款凭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这属于高频漏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可能未意识到保留完整借款凭证的重要性,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在借款时,出借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同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事项。这样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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