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此次某酒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影视公司、影视公司唯一股东姚X以及某饮食文化公司一同诉至法院。酒业公司要求影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7903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同时要求姚X与饮食文化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于饮食文化公司而言,一旦被判定承担担保责任,将面临财产损失,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在此困境下,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执业4年的朱亚龙律师接受了饮食文化公司的委托。
案件受理初期,朱亚龙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丰富的实务经验,开始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朱亚龙律师曾担任过企业法律顾问,深知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他迅速将审查重点放在保证合同的效力上。他指出,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内部决议,而原告未审查饮食文化公司担保决议,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案涉保证合同无效。这一观点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进入庭审阶段,朱亚龙律师发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紧扣保证期间这一核心法律规则。他明确指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届满,保证责任即免除。朱亚龙律师曾参与过多起债权债务案件,对时间节点的把握十分精准。他仔细梳理了债务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起算节点,以清晰的时间线夯实抗辩逻辑。他向法庭说明,案涉2024年5-7月货款,付款期限分别为2024年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晚保证期间截止日为2025年2月10日,而原告直至2025年3月3日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已过保证期间。
在辩论环节,朱亚龙律师继续深入阐述自己的观点。他结合自己作为全国律协成员的专业素养,从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出发,进一步说明饮食文化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他强调,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无充分有效凭证佐证,律师费、担保费也无依据。通过一系列严谨的论证,朱亚龙律师成功说服了法官。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亚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影视公司支付酒业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律师费,姚X对影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饮食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饮食文化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担保及赔偿责任。朱亚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成功为委托人排除了担保责任,避免了公司的财产损失,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合法权益。朱亚龙律师曾获得2023年代表律所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签约共建“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并获捐赠证书、2024年受邀担任街道人民调解员培训主讲律师等荣誉,还在律所内部《法律讲堂》、高校讲座等活动中展现出专业形象,是律图网认证律师,被视为处理新型网络纠纷的实务专家和基层法治培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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