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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票据背后的维权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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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1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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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XXX有限公司的财务室里,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静静躺在桌上。这三张票据金额可观,本应是公司资金流转的保障,然而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3日,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无情拒付。公司的资金链瞬间紧绷,一场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三张票据背后的维权之战

在这困境时刻,公司委托了丁晓霞律师。处理合同纠纷超400件的她,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实战经验丰富,以敢说、敢做、敢拼为执业理念,接手案件后迅速厘清这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她查阅《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

丁晓霞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这些能证明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则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为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做好准备。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公司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公司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公司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方承担。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其实,丁晓霞处理的类似复杂案件还有很多。在二手车买卖遭欺诈索赔案中,被告杨XX从二手车商处购得特斯拉ModelY小型普通客车后转卖给原告王XX。交易前杨XX已告知车辆“前嘴一套”“出过1次险、理赔几万块”并发送照片,王XX现场查看后完成交易。过户后王XX以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认为杨XX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丁晓霞接受委托后,明确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构成欺诈”,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核心抗辩思路。她指导当事人收集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庭审中围绕核心抗辩点辩论,援引《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被告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最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杨XX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另外,在企业破产背景下的工伤维权案中,原告马XX在被告江苏XX公司工地工作时发生工伤,构成九级伤残。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马XX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管理人仅确认部分。丁晓霞接手后,明确核心争议为“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围绕工伤保险关系成立展开维权。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在庭审中针对公司抗辩逐一回应,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应享有优先清偿权。最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采纳其意见,确认马XX对公司享有职工债权,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

丁晓霞就是这样,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务实的办案风格,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践行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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