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和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之间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产生了纠纷。张某某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还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被告却辩称张某某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还说XX公司涉嫌犯罪,并且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所以他们不应该担责。
这起纠纷的核心焦点有好几个。首先就是款项支付是否到位。张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这就是全部的购房款。但被告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张某某没有付清全款。其次,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也是争议的关键。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XX公司的收款行为就能代表被告公司,张某某支付给XX公司的钱就应该算作对被告的付款。最后,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也引发了双方的激烈辩论。被告觉得疫情影响了施工进度,所以他们延期交房是情有可原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过仔细查明和认定,发现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公司具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的147万元购房款,应该视为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所以被告应该履行交付商铺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不过,法院也考虑到了疫情的影响。因为疫情确实影响了施工进度,而且张某某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张某某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同时,由于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张某某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也就不足,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某交付商铺,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了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代理。
俞雯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南京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她尤其擅长房产纠纷,已经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她还拥有南京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付款对象和付款方式,最好能得到开发商的书面确认,避免出现像张某某这样付款后却不被认可的情况。同时,对于合同中的条款要仔细阅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在这起案件中,俞雯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成功为张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在南京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坚实基础,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房产纠纷时格外从容。她执业以来承办的众多案件,让她对房产纠纷领域的各种情况都非常熟悉,能够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评为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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