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A主张为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公共项目提供防水及维修工程,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执业八年有余的魏建明律师受某建设公司紧急委托应诉。有着承办逾千件案件经验的魏建明律师接案后,当天便全面查阅了案件卷宗。过去多年处理各类民商案件的他深知,这类案件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他仔细审查全案证据,精准识别出原告五大致命漏洞,确定了“全驳”的应诉策略,避免公司陷入被动赔付的境地。
魏建明律师开始与法院就财产保全问题进行沟通。他向法院提出,案涉协议并非与公司直接签订,签字人员非公司员工且无授权,工程发生在项目竣工之后,工程内容为维修而非新建,关键结算单均为复印件无原件,项目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初步认为部分情况需进一步核实。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魏建明律师补充理由,结合自己处理过的多起类似建设工程案件,指出根据证据规则,复印件不能单独定案,工程内容与中标范围不符,竣工后新增工程无追认等。同时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清晰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从根源上否定公司的责任承担。最终,法院认可了魏建明律师的观点,降低了保全对公司的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魏建明律师从合同相对性、证据三性、诉讼时效、工程范围、授权关系五大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他依据多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结合建设工程司法实践,明确维修工程、挂靠施工、无权代理等裁判规则。比如在阐述证据问题时,他凭借办理大量民商案件的经验,严格抓住“复印件不能单独定案”等关键点,彻底摧毁原告诉请依据。在说明工程范围时,他结合过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指出工程内容与中标范围不符,竣工后新增工程无追认,进一步否定了原告诉请基础。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魏建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核实、法律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某建设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实现了公司零赔付、账户无损失、声誉无损害的最佳结果。魏建明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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