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家属与医院签订“无异议协议”后,还能否为死者争取到应有的赔偿?朱晨阳律师在处理原告沈X与被告海南某精神病医院、中国XX公司海南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202X年,沈X的儿子因精神分裂症在海南某精神病医院接受封闭式治疗,期间在病房自缢身亡。事后,家属与医院签订了《协议》,表明对患者死亡无异议,医院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一定费用。然而,沈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儿子讨回公道,委托朱晨阳律师代理此案。
朱晨阳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各类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朱晨阳律师仔细研究了各方提交的证据。他注意到医院提交的病历显示,事发当日患者出现情绪焦虑等情况,医生未及时处置,且患者脱离院方监管数小时。同时,原告提交的录音也证实了医院在患者反映不舒服时未及时处理。此外,《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暴露出医院安全检查制度存在疏漏,未禁止患者穿自带衣服,患者返回病房时也未进行检查。
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朱晨阳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些细节是证明医院过错的关键。他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整理,在庭审中有力地指出医院在管理和诊疗上存在的过错。一方面,医院未对患者加强监管,任由患者脱离监管近两小时,体现了管理上的疏漏;另一方面,医院对患者病情存在误判,未提升护理等级和开展针对性治疗,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诊疗上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朱晨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反驳,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海南某精神病医院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被告中国XX公司海南XX在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朱晨阳律师成功从看似不利的“无异议协议”中为原告抠出了应得的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朱晨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