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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为何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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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1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豪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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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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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业竞争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少见,可一旦涉及金额巨大,往往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然而,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黄XX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金额巨大,最终却被判处缓刑,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法院又是依据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为何判缓刑?

一、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公司法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并喷涂假冒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从公司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经审计,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销售仿冒管材金额达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一)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法院查明: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金额巨大,有现场查获的假冒管材、配件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

2.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虽然公司存在使用假冒商标的行为,但并非主观故意,且是为了维持公司生存,希望从轻处罚

3.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被告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管材,主观上具有故意,不能以维持公司生存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因此,认定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各被告人的责任划分

1.法院查明: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参与程度相对较小;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起到一定辅助作用;孙XX、孙XX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线的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工作,属于直接实施者。

2.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各被告人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辩称:部分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听从上级安排,并非主动实施犯罪,应从轻处罚。

3.法院认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进行了责任划分。黄XX作为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戴XX、黄XX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责任相对较轻;孙XX、孙XX虽为直接实施者,但属于受雇人员,责任相对较小。

(三)是否适用缓刑

1.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有悔罪表现。

2.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鉴于涉案金额巨大,不应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适用缓刑。

3.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但考虑到他们在案发后的表现,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决定对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适用缓刑。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被告人黄XX、戴XX、黄XX、孙XX、孙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在经营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品牌意识,通过合法途径提升企业竞争力。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员工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盲目听从上级安排,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五、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起诉,但最终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等情节获得缓刑判决。这启示我们,违法犯罪行为不可取,但在犯错后及时悔悟、积极补救,仍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百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被告人责任划分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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