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XX公司在庭审中抛出一个让原告李XX陷入困境的法律动作。被告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抗辩使得原告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程序地位。此前虽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但被告的此番辩解仍给原告维权之路增添了重重阻碍。就在此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介入了此案。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他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细致的工作。首先,他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接着,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为了更精准地核定损失,他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徐晓律师从2006年从业以来,承办了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这类案件的庭审攻防中有着独特的技巧。他围绕争议焦点,运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详细阐述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清晰地说明损失计算方法。他在法庭上的陈述有理有据,逻辑严密。最终,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这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被告代理人在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下,虽未当场有明显的情绪反应,但从其不再坚持原有抗辩观点可以看出,徐晓律师的庭审表现已经瓦解了对方的论证。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被告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已由专业机构在核定中予以合理剔除。最终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不过,虽然本案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后续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徐晓律师告知当事人,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将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让当事人在维权的道路上多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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