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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被告经营劣迹记录,助银行提前收回过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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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1 · 16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邹炳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9人 执业8年
律所: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81002864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2152524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对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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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粮油公司向XX银行借款上亿,借款未到期时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不足,银行欲提前收回贷款引发争议。

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标的过亿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XX粮油公司向XX银行借款上亿,然而借款尚未到期,银行却想要提前收回贷款。这一矛盾引发了人们的好奇,银行究竟为何要这么做,又能否成功提前收回贷款呢?

邹炳昂律师介入了这起案件。邹炳昂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8年时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在接案后,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在这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邹炳昂律师首先想到通过网上公开信息,去搜集被告公司的相关情况。他对XX粮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涉诉众多,并且已经成为被执行人。这些历史记录清晰地证明了被告公司丧失了偿债能力。

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重大影响和威胁的,XX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这一约定,邹炳昂律师帮助XX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XX银行在XX粮油公司涉及重大经济诉讼,对其债权实现产生重大影响和威胁的情况下,依约行使提前收贷的权利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是XX粮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偿还XX银行借款本金9825万元、期内利息、罚息;二是XX粮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赔偿XX银行律师费损失XXX元;三是XX商贸公司、XX投资集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中,邹炳昂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敏锐的证据收集能力,帮助XX银行成功提前收回贷款,避免了银行的重大损失。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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