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五协会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黑龙XX业有限公司和青岛粮油贸易XX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称其拥有“五ANG及图”和“五米”的注册商标,两被告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这些商标,造成混淆。
在一审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密齐光面临着原告提供了商标知名度证据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一系列证据的情况。密齐光,2011年开始执业,青岛律师,主要处理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类案件。他仔细查阅了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对商标的使用情况、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等进行了梳理。同时,他收集了公司销售产品合法的相关证据,包括进货渠道的合同、发票等。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证明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以此来减少公司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
经过密齐光的努力,在庭审中,公司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法院审理后虽然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最终判定公司仅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并负担50元诉讼费,相较于原告索赔的2000元,为公司大大减少了损失。
本案从减少赔偿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密齐光律师在庭前对证据的仔细梳理和对产品合法来源证据的收集。这种方法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为企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类案件的处理,密齐光律师所采用的证据梳理和合法来源证明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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