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0日,被告王X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林X借款250000元,原告预先扣除2个月利息5000元后转账24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还款并更换借条,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本金和利息,但仍未还款,原告委托执业24年的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
证据梳理与法律观点阐述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11月20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6月24日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面对被告“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有着超6000件办案经验的彭佩荣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主体是原告与被告,驳回被告转嫁责任的企图。
利息计算与“砍头息”处理
彭佩荣律师注意到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确认了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以此为依据向法庭陈述被告应受书面确认的约束。同时,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的彭佩荣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避免诉讼风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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