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就西安XX国际购物中心负二层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陕西XX公司于20XX年开工,西安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2018年,双方进行初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之后进行第二次竣工验收,审核结论为同意,双方还签署了《工程结算审定书》,审定工程款数额为68万元。
陕西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西安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西安XX公司反诉,要求陕西XX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结算价款为67万元,西安XX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鉴于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将逾期付款利息和延误工期违约金相互折抵。
西安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唐瑞参与二审诉讼。二审中,西安XX公司提交了B2层1区工区吊顶装修工程验收记录表,拟证明合同中的装修工程在20XX年验收完成。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文件,案涉工程已达到验收条件,一审认定工程已验收合格符合实际;虽然合同约定工期根据西安XX公司装修进度而定,但实际点位变动及装修工程对案涉监控改造工程影响只是局部个别,工期延误主要原因在施工方陕西XX公司。考虑到原合同逾期完工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酌定陕西XX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三项;西安XX公司支付陕西XX公司延期付款利息;陕西XX公司支付西安XX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8万元;驳回西安XX公司其余反诉请求。唐瑞在该案件中,通过专业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部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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