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被告蒋X驾车与行人杨X相撞,交警认定蒋X负全部责任。杨X受伤住院78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等。经两次司法鉴定,杨X构成八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X垫付了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已将垫付款支付给蒋X。杨X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原告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最初,杨X一方掌握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但对于因果关系、费用合理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有力支撑。
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的质疑,律师结合原告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以及原告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这些费用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获法院支持。在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主张,均获支持。残疾赔偿金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律师准确适用法律,计算得出的金额获法院全额支持。此外,律师还成功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并协调处理了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的垫付款问题。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等提出质证。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质疑,逐一进行回应,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和合理的法律分析,有力地维护了杨X的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X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X的垫付款,杨X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从病历、鉴定意见等资料中挖掘关键信息,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精准引用医嘱等证据证明费用合理性,准确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金额,以及协调处理垫付款等方法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