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XX等三人与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矛盾。原告秦XX等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虽复议机关确认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及强拆行为违法,但二被告仍不服赔偿判决,这让案件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
李超律师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等业务,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如此丰富的经验,使他对这类案件中证据的瑕疵高度敏感。
在原告因不服二被告的行政赔偿相关处理结果,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李超律师在一审中,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房屋价值评估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于是申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评估总值907.2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XXXX6200元。
然而,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误,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面对二被告的上诉,李超律师并没有退缩。他深知,要想让原告获得应有的赔偿,就必须在二审中维护好一审所取得的证据成果。
在二审过程中,李超律师紧紧围绕几个关键要点进行辩护。首先,他指出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案涉宅基地及房屋1994年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和使用权证,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且违法建设认定函已被确认违法,二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其次,对于被告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答复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李超律师指出其评估机构选定未履行法定协商或法定程序,该评估程序合法性和结论有效性不应被确认,故该答复书亦不被认可。再者,一审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人员对二被告的异议已作出合理解释,二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该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另外,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且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赔偿,结合评估时点与实际赔偿时点的房价涨幅,一审在评估价基础上上浮10%是合理的。最后,国家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原告居住条件和原有生活水平,一审确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需向秦XX、闫XX、王XX赔偿各项损失100XXXX6200元。李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敏锐的证据洞察力,成功从违法认定函这个看似难以突破的障碍中,为原告抠出了应得的房屋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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