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皮革制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与被告达成皮革制品买卖合同。被告在2022年3月多次采购产品,经X月XX日结算,确认欠款9929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但付款期限届满却分文未付。原告面临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2022年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他接手案件后,第一反应便是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整理双方身份信息、货款结算协议等核心证据,明确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9929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起初主张自2022年X月XX日起算。
2022年XX月X日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排期开庭。翁鹏威律师深知时间紧迫,全程紧密跟进案件流程,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原告将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22年X月XX日,使诉讼主张更加明确合理。按照常规代理思路,可能会按照最初设定的利息起算时间进行诉讼,但翁鹏威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灵活应变能力。
2022年XX月XX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此时,翁鹏威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清晰举证、陈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完整阐述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对翁鹏威律师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均予以采信,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9290元及利息损失(以99290元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的1166元,由被告承担。虽然目前判决已下达,但被告是否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尚不确定。翁鹏威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不履行,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告保留了实现债权的途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