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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撞人逃逸,保险公司竟要担责?一个意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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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951人看过
导读: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津保北线公路小高村箱包皮具厂路段,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原本的平静。被告刘XX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撞到了正在过马路的孙XX,随后刘XX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孙XX受伤。
他撞人逃逸,保险公司竟要担责?一个意外判决

事故后续与赔偿争议

事故发生后,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了15500元费用。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该肇事车辆冀F×××号车车主为刘XX,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孙XX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诉讼中,对于赔偿项目和金额双方存在较多争议。孙XX提出的医疗费为X4X25元、营养费3X50元、护理费1XX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X00元、误工费1X00元、交通费4XX0元。而被告中国XX公司认为,刘XX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这属于免责情形,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针对各项赔偿请求分别进行了认定。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3X50元,因孙XX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1XX0元,孙XX提交了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交通费4XX0元,孙XX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法院考虑其住院往返情况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1X00元,孙XX未提交证据,法院按农业标准支持误工费X4元/天×1X天=10XX元。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上述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应由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孙XX,刘XX支付的15500元费用应予扣除。同时,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认为刘XX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保险公司上诉与终审判决

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中其赔付孙XX的543X3元依法改判为1355X元,争议金额40X25元,并要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主要围绕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一审判决违反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肇事逃逸不应由保险公司担责等方面。

孙XX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一审中XX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和刘XX也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答辩,强调XX公司对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未作出提示,刘XX的肇事逃逸行为未使损失扩大,不存在转嫁损失问题等。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期间,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经办案件达三百件,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他凭借专业的素养赢得众多客户的认可。

从这个案件我们能得到一些启示。对投保人来说,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解释说明,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对保险公司而言,在销售保险时,必须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这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素养,准确把握住了案件的关键。他深知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在庭审中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良好的专业背景让他在处理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从容不迫。他正是凭借着这种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专业能力,让当事人在面临肇事逃逸这种复杂的事故赔偿纠纷时,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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