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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拒付承揽款,总公司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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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438人看过
经营管理专业律师 郑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0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1120251096282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18463177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经历多元、懂人心,真诚做事,用专业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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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XX公司因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问题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发生纠纷,在证据梳理和责任主体认定上存在困难。律师郑智于20XX年介入后,通过固定证据与法律论证,体现律师优势,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其财产不足,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
分公司拒付承揽款,总公司被判担责

XX公司虽持有《玻璃及安装合同》和《工程量确认单》,但证明总公司和项目合作方的责任承担却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在这种证据不足的困境下,郑智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审查,而是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寻找突破点。

郑智自2025年执业至今,执业时间虽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深耕于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十件,其中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占比约60%。面对此案,郑智深知合同性质和责任主体认定的重要性。他迅速行动,接案后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梳理。一方面,他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固定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的事实;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从法律层面进行论证,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郑智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和有力的辩论。对于合同性质,他强调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责任承担,他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说明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智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从接案到结案,郑智高效推进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到庭次数较少,郑智凭借专业能力代为完成了大部分程序。郑智还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收费方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体现了郑智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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