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集团在2020年6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面对投资者林某的索赔,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仅同意在极低比例(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这一抗辩给原告林某带来了明显的程序劣势,若按照被告的说法,林某的大部分投资损失将无法得到赔偿。就在林某陷入困境时,徐晓律师接受委托介入了此案。
从2006年执业至今的徐晓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及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在事实与证据分析方面,他们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固定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整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在法律适用研究上,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并参考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余某某诉某集团案),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强调“原告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法官归纳的焦点为: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比例。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形成了一套固定做法。他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徐晓律师当庭展示详细的证据和计算过程,从原告的买入时间、价格,到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逐一清晰呈现。被告代理人要求查看相关证据原件,法官准许后,代理人沉默了近三分钟,最终表示“对部分事实无异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本案予以采纳;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合计130762.77元。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
最终判决被告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不过,因被告具体履行情况未知,该判决尚在执行中。徐晓律师告知当事人,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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